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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經查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 跟蹤騷擾防制法法規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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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