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 1.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3.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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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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