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