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 1.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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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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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