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或個人列席提供諮詢、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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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或個人列席提供諮詢、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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