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本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其成員得重複之;各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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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其成員得重複之;各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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