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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異動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本會分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社會推展組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各款之相關工作: 一、政策規劃組: (一)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二)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三)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四)督導考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五)研擬本會設置辦法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六)彙整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七)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八)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課程教學組: (一)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二)推動及補助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三)輔導各級學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與資源。 (四)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修及認證。 (五)建立及整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專資源。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七)評鑑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八)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九)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綱要前導研究與研修。 (十)視導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十一)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社會推展組: (一)結合相關法規規定以宣導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二)協助規劃全國性別平等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三)協助審議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之申請補助案。 (四)運用大眾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 (五)從性別平等角度檢視大眾媒體。 (六)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校園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七)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之編輯、發行及總編輯之推選事宜。 (八)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推展事項。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 (一)研修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二)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三)協助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並提供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處理建議。 (四)建立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五)提供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六)規劃及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七)協助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進行審議並決議。 (八)其他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相關事務。

  1.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會務督導次長、主管司司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2.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3.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務督導次長擔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兼任本會委員之主管司司長擔任之。

本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選定參與,其成員得重複之;各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議前,應先行召開小組召集人會議,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主席,進行相關工作之整合。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

  1.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1. 第三條各款所定各組應辦理事項,由本部及部屬機關(構)各務相關人員配合執行。
  2. 本會及各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