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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會務督導次長、主管司司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2.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3.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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