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運動賽事或活動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 2.運動賽事或活動舉辦地有多處時,由舉辦日期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 3.無法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 4.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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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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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