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1.29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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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提出檢舉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以言詞檢舉者,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檢舉紀錄,並由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檢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疑似違規販售之網站、電商平臺、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之社團名稱或實體地點,及其相關佐證資料。
三、運動賽事或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位置區域名稱、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號或票券流水號)、票面金額、被檢舉人販售價格,或其他足資識別票券之相關資訊。
檢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運動賽事或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
三、售票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四、售票系統疑似遭行為人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操作歷程紀錄(LOG)或相關事證。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二條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核發獎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後,應於檢舉人提供之資料齊備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但因案情特殊而有延長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檢舉獎金應平均發給,並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檢舉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未能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檢舉案件,必要時,得向售票相關單位請求提供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售票資料。
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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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1.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