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檢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疑似違規販售之網站、電商平臺、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之社團名稱或實體地點,及其相關佐證資料。 三、運動賽事或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位置區域名稱、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號或票券流水號)、票面金額、被檢舉人販售價格,或其他足資識別票券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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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佐證名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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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