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檢舉人提出檢舉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以言詞檢舉者,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檢舉紀錄,並由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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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舉人提出檢舉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以言詞檢舉者,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檢舉紀錄,並由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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