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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13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身分及其他相關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2. 2.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紀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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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身分及其他相關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