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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身分及其他相關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2.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紀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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