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後,應於檢舉人提供之資料齊備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但因案情特殊而有延長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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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後,應於檢舉人提供之資料齊備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但因案情特殊而有延長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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