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1.檢舉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新臺幣十萬元。
- 2.前項獎金,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後或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檢舉人具領。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核名詞
-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按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行政罰名詞
- 送達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