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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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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獎金之
核
發基準如下: 一、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案件:
按
裁處
罰鍰
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案件: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獎金,於該檢舉案件之
行政罰
鍰處分書
送達
後或
刑事案件
移送檢察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核定
,並通知檢舉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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