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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獎金之發基準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新臺幣十萬元。
  2. 前項獎金,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後或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檢舉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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