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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11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獎金;已核發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一、檢舉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案件屬第九條但書所列情形。 五、檢舉不法行為,獲不起訴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繳。
  2. 2.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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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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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獎金;已核發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