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獎金;已核發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一、檢舉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案件屬第九條但書所列情形。 五、檢舉不法行為,獲不起訴、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非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繳。
-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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