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獎金;已核發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一、檢舉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案件屬第九條但書所列情形。 五、檢舉不法行為,獲不起訴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繳。
  2.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