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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者,亦同。 二、金融帳戶: (一)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指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於辦理儲金匯兌務之郵政機構開立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 (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電子支付帳戶。 三、虛擬通貨帳號:指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註冊之帳號。 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之賣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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