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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4 條
- 1.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
- 2.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期間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之告誡送達行為人之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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