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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行為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告誡日起算五年。
  2. 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期間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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