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對於行為人之虛擬通貨帳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立新帳號。 二、行為人原有帳號,應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先予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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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對於行為人之虛擬通貨帳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立新帳號。 二、行為人原有帳號,應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先予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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