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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5

  1. 1.治療犬、貓及經濟動物需用人用藥品時,應檢附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載明下列事項,由藥局供應使用: 一、飼主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動物種類、病歷號碼或寵物登記晶片號碼或名稱等可識別該動物之資訊。 三、藥名、有效成分及含量、數量、劑型、用法。 四、開具購藥證明之機構名稱、章戳、電話、日期及執獸醫師(佐)簽章。
  2. 2.前項購藥證明應由藥局及開具證明之執業獸醫師(佐),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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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需用人用藥品時,應檢附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載明下列事項,由藥局供應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