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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4

治療動物之藥品不足時,得以下列方式取得藥品使用於犬、貓及經濟動物: 一、人用藥品:檢附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由藥局供應。 二、動物保護藥品:向動物保護藥品登錄准或販賣登錄核准之藥商購買取得。 三、專案進口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專案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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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治療動物之藥品不足時,得以下列方式取得藥品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 一、人用藥品:檢附獸醫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