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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治療動物之藥品不足時,得以下列方式取得藥品使用於犬、貓及經濟動物: 一、人用藥品:檢附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由藥局供應。 二、動物保護藥品:向動物保護藥品登錄准或販賣登錄核准之藥商購買取得。 三、專案進口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專案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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