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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人用藥物類別時,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獸醫、藥學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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