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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3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人用藥物類別時,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獸醫、藥學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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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人用藥物類別時,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獸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