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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動物保護藥品販賣登錄之准: 一、人用藥商許可執照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二、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動物保護藥品販賣登錄事項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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