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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用藥品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應由藥商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人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2. 二、動物保護藥品標籤黏貼表擬稿二份。
  3. 前項第二款動物保護藥品標籤黏貼表擬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藥商及製造廠名稱、地址、品名及登錄字號。 二、有效成分及含量。 三、藥品劑型及包裝。 四、儲存條件。 五、批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限供執獸醫師治療犬、貓及經濟動物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
  4. 第一項申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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