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機構應建置試驗業務之申請文件、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資料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但試驗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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