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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2.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試驗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3.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4.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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