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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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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
業
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
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
差別待遇
。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
準用
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有關迴避之規定。
試驗機構之
代表人
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事業者,試驗機構不得受理該事業之防焰性能試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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