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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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辦理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曾辦理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設備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具備符合附表規定之執行儲槽檢查業務必要設備。 三、置專責檢查人員,其資格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本體檢查人員:具非破壞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人員: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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