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指定辦理儲槽檢查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指定有效期間內得繼續執行檢查;其儲槽檢查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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