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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規定文件、第十條所定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及原許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期申請延展,或於許可有效期間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處分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2.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發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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