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服勤人員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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