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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
  2. 前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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