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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七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法規制度。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五、筆試測驗。
  2.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實作測驗、第五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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