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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應於訓練開始二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2. 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機構名稱、初訓或複訓及期別。 二、訓練目的。 三、登錄字號。 四、訓練日期、課程內容及時數。 五、參訓資格。 六、預計招收人數。 七、各課程授課講師及其准文號。 八、訓練場地及教學設施。 九、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 十、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 十一、合格證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十二、專責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3. 第一項招生簡章記載內容不得與訓練計畫不同,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服勤人員訓練之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及退訓規定。 二、服勤人員訓練之收費及退費規定。
  4. 第一項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於訓練開始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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