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並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