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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本會業務督導副參謀總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次長、人次室業管處處長及其他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
- 2.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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