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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之專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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