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委託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四、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