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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合格者,專機構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2.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構不得拒絕。
  3.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並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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