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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合格者,專機構應自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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