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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2. 保安檢查員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3. 保安監督人未參與第一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或保安檢查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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