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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1. 1.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2. 2.保安檢查員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3. 3.保安監督人未參與第一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或保安檢查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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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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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