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核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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