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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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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三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專業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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