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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者,專機構應自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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