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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全技術人員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警正或薦任以上公務人員,並有二年以上辦理液化石油氣務經驗。 二、於大專校院教授液化石油氣相關學程,並有二年以上授課經驗。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業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薦。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
  3. 遴聘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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