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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 四、筆試測驗。
  2.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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