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10 條
十、因業務調整需要,書記官之配置調動,於報請院長核可後,得不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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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因業務調整需要,書記官之配置調動,於報請院長核可後,得不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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