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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4.23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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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紀錄書記官之配置調動,利審判紀錄業務之順暢及穩定,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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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記官之配置調動,除本原則另有規定或特殊情形外,依書記官懸缺時間之順序遞補,並應綜合考量書記官務表現、應能力、體能等因素,依出缺股法官於本院年資長短,遞序徵詢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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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記官配置之法官離任且未撤股者,書記官續辦該股紀錄務。但該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亦離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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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記官配置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因人力需求,得調整該書記官之配股。但同庭他股書記官出缺,優先改配置該他股: (一)離任且撤股。 (二)因病假或公傷假而案件退科重分。 (三)在職進修期間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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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記官配置之法官派調本院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而續辦該股舊案時,書記官續辦該股紀錄務。但該法官派調庭長、審判長後之所在庭有新到任法官或書記官出缺,優先改配置同庭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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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置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之書記官,如有務需求,應兼辦或支援指派之業務。但兼任科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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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刑事庭法官調派至刑事金融專庭,或刑事金融專庭法官調派至其他刑事庭時,書記官隨法官調動定其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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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書記官配置同股或同一法官、庭長、審判長滿二年,得申請改配置他股。每次得調整之改配置股數,刑事金融專庭以該專庭全股股數之五分之一、刑事金融專庭及民事庭均以其全股股數之十分之一為上限,遇小數點均四捨五入。上限時,依下列次序定之: (一)現同配置於刑事金融專庭者,以該專庭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配置時間較長者優先。 (三)同一紀錄科年資較長者優先。 (四)本院年資較長者優先。 (五)年紀較長者優先。 在刑事金融專庭服務滿三年而申請改配置之書記官,應調整其配置,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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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刑事紀錄一科科長於每年五月及十月調查書記官申請改配置他股意願,並向書記官長報告。 書記官之申請改配置,不得列為平時考或年終考績之評價因素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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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務調整需要,書記官之配置調動,於報請院長可後,得不依本原則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4.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