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4 條
四、書記官配置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因人力需求,得調整該書記官之配股。但同庭他股書記官出缺,優先改配置該他股: (一)離任且撤股。 (二)因病假或公傷假而案件退科重分。 (三)在職進修期間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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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書記官配置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因人力需求,得調整該書記官之配股。但同庭他股書記官出缺,優先改配置該他股: (一)離任且撤股。 (二)因病假或公傷假而案件退科重分。 (三)在職進修期間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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