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3 條
三、書記官配置之法官離任且未撤股者,書記官續辦該股紀錄業務。但該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亦離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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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書記官配置之法官離任且未撤股者,書記官續辦該股紀錄業務。但該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亦離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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