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書記官之配置調動,除本原則另有規定或特殊情形外,依書記官懸缺時間之順序遞補,並應綜合考量書記官業務表現、適應能力、體能等因素,依出缺股法官於本院年資長短,遞序徵詢其意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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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記官之配置調動,除本原則另有規定或特殊情形外,依書記官懸缺時間之順序遞補,並應綜合考量書記官業務表現、適應能力、體能等因素,依出缺股法官於本院年資長短,遞序徵詢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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