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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書記官之配置調動,除本原則另有規定或特殊情形外,依書記官懸缺時間之順序遞補,並應綜合考量書記官務表現、應能力、體能等因素,依出缺股法官於本院年資長短,遞序徵詢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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